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人文环境第五十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托幼机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