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