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