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