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行政检查,应当建立随机抽查机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检查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