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市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