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条有效本市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