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涉及行业规定或者限制性措施调整的,应当设置合理过渡期,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吸收采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