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