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