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涉企保证金已经取消的、逾期未返还或者超额收取的,应当及时清退返还。

本市推行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