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四条有效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通过向企业摊派事项、提供服务或者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