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新批工业用地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签订后,有关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法定条件和约定标准验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