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环境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人才、产业等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及时落实,并为市场主体提供解读、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