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环境第十二条有效本市依法取消、下放、合并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据的证明材料;根据改革实践需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完善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