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环境第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