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