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林木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至少保存十年,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