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转基因林木种子的,应当使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