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林木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种子标准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林木种子。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