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林木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种子标准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林木种子。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