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管理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合理划分湖泊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并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