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以下简称“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城区中居住用地、一般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旧城改造区中居住用地、一般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工业、商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执行。

单位和居住用地现有绿地率低于前款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他用。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