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第九条的规定核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

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房地产用地出让方案时,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明确配套建设的园林绿化相关要求。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