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在园林绿地内停放车辆、擅自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踩踏草坪;
(二)在园林绿地内开垦种植蔬菜等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或者放牧;
(三)在园林绿地内野炊烧烤、焚烧物品;
(四)在园林绿地内取土采石,倾倒、填埋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园林绿地水域内洗涤物品或者在明令禁止区域游泳、垂钓;
(六)剥(削)树皮、挖掘根茎、攀树折技、掐花摘果以及在树木上刻划、打钉、架设线路等损害树木的行为;
(七)封砌树穴(池),向树穴(池)倾倒热水、油污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八)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九)其他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