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应当种植行道树,兼顾遮荫、行人通行、应急救援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行道树树种规划应当确定主导树种,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