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报废电梯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