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电梯日常使用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电梯日常使用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