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三十日内向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一)电梯无法修复或者无改造、修理价值的;

(二)电梯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结论为报废的。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报废电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