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电梯需要停止使用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启用。电梯拟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书面通知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启用时已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