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禁止鸣喇叭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特种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