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禁止鸣喇叭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特种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