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人、乘车人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扰乱公共汽车内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