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口头警告,对拒绝改正或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