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处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