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共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民政、教育、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