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行人、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闯红灯;
(二)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招引、拦截车辆、玩耍、追逐、赶骑牲畜或者发放广告、兜售物品等;
(三)不得跨越、穿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
(五)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乘坐公交车,应当在停靠站点排队乘车,不得在公交车前后逗留或者横穿;
(七)不得干扰驾驶或有其他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