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发生仅涉及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损坏,且基本事实清楚、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采取拍照、录像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迅速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与管理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