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二)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

(三)不在禁止鸣喇叭区域或路段鸣喇叭,警车、消防救援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四)不得违规停放。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