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设置隔离设施,保障各行其道,有序通行。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