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及技术规范,科学设置、调整、更新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对限制性或禁止性的,及时向社会公告。出现损毁、缺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排除安全隐患。

道路两侧的管线、路灯、园林树木或其他设施出现损坏,遮挡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相关产权单位和主管单位及时进行修复,排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