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城市道路及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和道路附属设施,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主次干道增加指路标牌数量,增设路线图和电子显示屏等设施,清晰标注本市重要景区、建筑物、停车场、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出入口等信息。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