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市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并提供绕行建议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严格施工期限并承担道路修复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环保、防护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