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慢行交通体系。在交叉路口、学校、医院、车站、商场、集市等人员密集路段建设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不具备建设过街设施条件的路段,应有相应措施保障行人过街安全顺畅。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