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设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明示停车时限。公共停车场(库)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一般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公安机关设置、撤除路内停车泊位,应当在实施的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路内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障碍。使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当交纳车位使用费。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