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设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明示停车时限。公共停车场(库)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一般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公安机关设置、撤除路内停车泊位,应当在实施的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路内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障碍。

使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当交纳车位使用费。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