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未处理完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继续办理,并负责进行督促检查。承办单位从大会闭会之日起,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