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对本级国家机关所管理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