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第五十条有效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再办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