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辞职未被接受的,继续担任原职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