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新当选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就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新当选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