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