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其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草案及其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