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计划和预算的审查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吸收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参与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交市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