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吸收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参与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交市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