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各组负责人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