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九条有效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机关、团体的有关人员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也可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必须向所列席的代表团请假。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由大会秘书处组织。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